模块5 招投标与施工计量支付 · 第18讲《工程总承包计价》 · 18-4 工程总承包计价(四):价款调整、总承包索赔与结算支付
索赔的两处变化:42 天与 28 天
A · 第2阶 是什么 │ 卡 20 / 30 · 卡内节奏 是什么 ——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监理人42天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索赔;发包人应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后28天内发索赔通知否则丧失扣减付款和延长缺陷责任期权利;总承包示范文本双方均可为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延长工期索赔 8:24–9:25
决策场景 B|对比两个范本,总承包索赔两处变化:①承包人索赔程序更明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只规定监理人收到索赔通知或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42 天内答复,没说逾期怎么办;《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 明确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②发包人索赔时效更严格——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发出索赔通知;未在 28 天内发出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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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
★★ 两变化
| 变化 | 施工招标文件(2007) | 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 |
|---|
| 承包人索赔程序 | 监理人 42 天内答复,未说逾期怎么办 | 42 天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索赔 |
| 发包人索赔时效 | 仅规定及时书面通知,无时效要求 | 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28 天内发通知;逾期丧失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 |
2
是什么
- 索赔范围延长缺陷责任期:施工合同仅发包人可提→总承包双方任意一方均可提(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延长工期)
- 处理期限两文本对工程师审查索赔报告、查验记录证明材料、答复处理结果的期限要求有差异
3
是什么
★ 一句话
42 天不答=认可;28 天不发=丧失——总承包把时限焊死了。
变更调价
11-14
物价调价与索赔
15-20
结算支付
21-25
公式例题与收官
2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