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与合同价格调整(四):物价变化调价——价格指数法与价格信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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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4 招标采购与计价依据 · 第17讲《工程计量与支付》 · 17-4 计量与合同价格调整(四):物价变化调价——价格指数法与价格信息法

指数法:配套四条

A · 第3阶 工具 │ 卡 12 / 30 · 卡内节奏 工具 —— 暂用上一周期指数以后再调;周期内多指数取算术/加权/主要用量期间;延误取高低者;权重协商、未约定用限价权重 5:04–5:34
决策场景 B|指数法的四条配套规则——暂时确定、多指数取值、延误取指数、权重调整。
A 认知台阶
1
工具

★★ 配套四条

情形规则
得不到现行指数暂用上一计量周期的价格指数计算,以后付款中再按实际指数调整
周期内多个指数取算术平均值、或与已完工程量加权平均、或主要用量施工期间的指数——双方约定方法或优先顺序
工期延误后非承包人原因:计划与实际进度日期指数的较高者;承包人原因:两者的较低者(与卡06 同构)
权重变更导致原权重不合理→双方协商调整;变值权重未约定→可采用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的相应权重
2
工具

★ 一句话

没指数先借上期的;延误取指数谁拖谁吃亏;权重没约定借限价的。
调价原则与八项不调
01-08
价格指数调差法
09-17
价格信息调差法
18-26
扫雷与收束
2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