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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市政 · 相关法规与强制性标准(M23M24)· S52 中联
民法典
三句
发包选择+不得肢解发包 · 经同意交第三人+连带责任+不得转包 · 材料不符强制标准致无法施工可解约
1:05–1:44
本联核心
工程总承包法律第一层——民法典三句:怎么发包、怎么分包(同意+连带)、什么时候能解约
◈
第一句 · 发包 + 第二句 · 分包连带
第一句(发包)
:发包人可与总承包人订建设工程合同,也可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但
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第二句(分包)
:总承包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
经发包人同意
可将部分工作交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工作成果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
不得全部转包,不得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
易错 · 两个连结点
"
经发包人同意
"+"
第三人连带责任
"两句必须一起答;只答连带漏掉同意前提就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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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句 · 承包人解约权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易错 · 三个条件
解约权成立=①材料设备不符强制标准或不履行协助义务致无法施工;②
经催告
;③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三个都要答
民法典三句:发包(可总包可分订/不得肢解发包);分包(经发包人同意+第三人连带/不得全部转包/不得肢解后分包名义转包);解约权(材料设备不符强制标准或不协助致无法施工+催告+合理期限未履行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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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四组(总承包/挂靠越级/转包分包/四连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