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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市政 · 相关法规与强制性标准(M23M24)· S52 下联

建筑法四组

提倡总承包禁肢解 · 禁挂靠越级 · 禁转包肢解分包 · 核心:主体结构自行完成+质量连带+安全总包负总责 1:44–4:14
本联核心
建筑法八条压四组;第四组是核心——分包要资质、主体结构必须总包自行完成;质量连带和安全连带口径不是一回事,分开答
◈第一~三组 · 禁止项
一
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发包
二
禁止越级承揽、禁止挂靠:不超本企业资质范围、不用其他企业名义承揽;不允许他人用本企业资质营业执照承揽
三
禁止全部转包、禁止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转包与违法分包界限在此)
⚠第四组 · 核心(责任划分)
总包可将部分工程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除总包合同已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总包按总包合同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按分包合同对总包负责,二者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分包给无资质单位、禁止再分包;安全由总包负责、分包向总包负责并服从管理;质量总包负责、分包的总包与分包连带
易错 · 四连带分清对象
  • 分包工程质量上总包与分包连带;分包工程安全上总包负总责,分包不服从管理致事故的由分包承担主要责任,但不免除总包的安全责任——质量口径与安全口径分开答
建筑法四组:①提倡总承包禁肢解发包;②禁越级承揽禁挂靠;③禁全部转包禁肢解分包;④核心(分包需资质+经建设单位认可/主体结构必须总包自行完成/质量连带/安全总包负总责分包不免除/禁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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