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签协议、黑白合同与情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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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协议、黑白合同与情势变更

冲刺 专项C 责任与救济第5章时长 17.4 分钟
①预热两份合同,哪一份算数
场景是这样的。中标之后签了施工合同,送去备案了。可实际上,发包方让你又签了一份,单价压低了三个点。当时为了拿这个活,你签了。结算的时候对方拿出第二份,说按这个算。
这一集的钩子就是这句:备案的中标合同和实际履行的合同不一致,按哪一份算?
答案要分两层说。第一层在结算依据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效力高于后签的施工合同,这一条《钱的时间轴》那一集讲透了,这里不重复。这一集讲第二层,也是更容易被忽略的一层:你们后来签的那份,算不算一次"变更"。

②骨架三站,四个时点
第一站,改还是退——合同内容能不能改、改了算不算;以及,退出去的门槛到底在哪。
第二站,怎么退、退了算什么——解除权的期限、通知的时点、退完之后账怎么算。
最后收在四个时点上。解除权一年、通知到达、起诉状副本送达、首次开庭前——这四个时点,决定了你前面那几张牌打不打得出去。

③主体一改,和退
第一站分两半,先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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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完还能不能改?能,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取代原合同内容。但有一条硬规矩: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这条规矩落到现场是什么样?设计变更、材料涨价、政策调整引发的价格调整,本质上都是合同内容变更。既然是变更,就必须书面签认。现场会上口头答应你"这个价回头补给你",没有书面签认,回头就是没这回事。你以为谈成了,法律上它属于"约定不明确",直接推定为没变。
所以回到开头那个场景。你后来签的那份压价协议,如果写得清楚,它就是一次有效的变更;如果含糊——比如只写"另行商定""按实际情况调整"——那就推定未变更,还是按备案那份算。这就是黑白合同这道题的第二层:不是签了就改了,是写清楚了才改了。
再说情势变更。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并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可以先重新协商;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这一条最要紧的是哪句?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情势变更不能自行解除——它不是一个你可以拿来直接停工的免责理由,你必须去求一个裁判机构改或者解。商稳了是不是就能停?不行。这是命题人最爱设的陷阱。
记另外两处辨析要记住。第一,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的区别:材料价格涨跌多少算商业风险、多少算情势变更,教材没有给出具体幅度或比例,判断标准是"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这个定性描述。第二,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是两回事:不可抗力是免责,情势变更是变更或者解除。看见题目把这两个词混着用,先停下来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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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有个前提,很多人会漏:合同必须合法有效。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发生解除——连"解除"这个词都用不上。这是高频陷阱,看见题干说"合同无效",选项里写"解除合同",那就是错的。
法定解除五种情形: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们最常用的是哪一种?第三种——发包人迟延付款,催告之后在合理期限内还是没付。所以催告函不只是留痕,它是你后面能不能解除的前置条件。没催告就直接主张解除,第三种情形你够不着。
另外两种补充。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约定解除有两种走法:一是协商一致解除;二是事先约定一方的解除事由,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
记还有一种叫裁判解除,两种情况:一方主张行使解除权但不符合条件、对方同意解除的;双方都不符合条件但都主张解除的——除另有意思表示外,法院可以认定合同解除。记住:解除必须通知到对方,别只在法庭上说一句"我们要解除合同"。

④主体二怎么退,退了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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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的,期限届满没有行使的,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的,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权利消灭。
这一年是什么性质?是除斥期间——上一集讲过,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届满权利直接消灭。它和诉讼时效的区别就在这:时效届满你还能要,对方不抗辩你就能拿到;除斥期间届满,权利本身没了。还有一个对比别记串:撤销权也是一年,但起算点是"撤销事由",解除权起算点是"解除事由",各算各的。
解除的时点,三种走法。第一种,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第二种,通知里写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的,债务人在这个期限内没履行,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不用你再发第二份通知。第三种,没有事先通知,直接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解除、经确认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三种为什么要单独记?因为它直接决定了算账的截止日。你主张哪一天解除,从那一天起未履行的部分就终止履行了,窝工、租赁、看管的费用算到哪天为止,全看这个时点。
对方有异议怎么办?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还有一条容易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时,没有对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作出处理的,一方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法院应予支持——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先解除、后算账,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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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后果三句话: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且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
那已经干完的活呢?解除不等于账一笔勾销。已经完成的工程量仍然要计价,这是两个问题:合同关系消灭是一回事,干完的活给不给钱是另一回事。
两条特别容易丢分。第一条,主合同解除,担保责任不免除——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我方给对方提供了保证,合同解除了,保证责任还在。第二条,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没了,这两类条款还活着,结算照样按它算。

⑤主体三去哪儿说理,签那天就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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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站,仲裁。这件事的选择权,不在纠纷发生那天,在你签合同那天。
先说形式。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都算。类型有两种:合同里订立的仲裁条款,以及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独立仲裁协议,两种都算仲裁协议。
那什么不能仲裁?两类绝对排除: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注意这和后面讲的"仲裁协议无效"是两套不同的考点,别混在一起。可仲裁的只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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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要凑齐三要素,缺一不可: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机构。注意,仲裁地点不是必备内容——我国现行仲裁法没把它列为基本内容,选了常设机构又没约定地点的,就是该机构所在地。
三要素缺一块会怎样,分情况。仲裁事项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并非当然无效——先签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才无效。反过来,如果概括约定成"合同争议",那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覆盖面其实很宽。
还有一条冷门但会考:一方申请仲裁时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存在仲裁协议。所以收到仲裁通知别不理,沉默是要付出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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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的,有一套补正规则,四个情形:一,机构名称写得不准确、但能确定具体机构的,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二,只约定了适用的仲裁规则、没约定机构的,视为未约定机构,但能按规则确定机构的除外;三,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不能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四,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而该地只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这里最要紧的对比是什么?是"能确定就有效"和"不能达成一致就无效"这两条方向相反的规则。题目里出现"两个以上机构",别急着判无效——先问能不能协议选出一个。另外,"或裁或审"式的条款——"既可申请仲裁也可提起诉讼"——因为没有明确选定仲裁机构,通常是无效的,最后只能走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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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无效只有三种法定情形,是封闭式列举: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注意只有胁迫,教材没有列重大误解和欺诈,不能自己往上加。
然后是独立性,这条最重要: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无效,以及合同成立后未生效、被撤销,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翻译成我们能用的话是什么?合同无效,不等于仲裁条款无效。你那份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了,里面的仲裁条款照样有效,你还是只能去仲裁,不能跑去起诉。这是施工单位最容易踩的一个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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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或裁或审"的排除效力。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去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起诉时没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已经受理的,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驳回起诉。反过来,首次开庭前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注意后果是继续审理,不是驳回。
一裁终局:裁决作出之后再申请仲裁或者再起诉,都不予受理。唯一的口子是: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这是唯一能重新选程序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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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最后一个问题,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找谁。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找机构、另一方找法院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管辖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院;机构约定不明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院管辖。记住是中院,不是基层法院,这是个高频数字陷阱。

⑥四个时点这四个时点,各管一段
第一个,解除权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权利消灭。它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对方催告之后你还在犹豫,超过合理期限,权利照样灭。
第二个,通知到达。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附了条件的,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直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三个时点对应的三种走法,别张冠李戴。
四个时点放在一起看,规律很清楚:前两个管"能不能解除、什么时候解除",后两个管"争议交给谁"。它们的共同点只有一个——都是你不主动就失去。没有一个时点是法院替你看着的。

⑦收尾四条必背
第一,改合同必须写清楚: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但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口头承诺不算法定变更。情势变更不能自行解除,只能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而且教材没有给出幅度标准,判断靠"无法预见、非商业风险、明显不公平"这个定性。
第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有效: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发生解除。法定解除五种,我方最常用的是"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催告是前置条件。
第三,解除不影响两样东西:担保责任不免除,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仍应承担责任;结算和清理条款继续有效。已经干完的活照样计价,解除不等于账一笔勾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