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罚之后:先复议还是直接起诉
①预热决定书到手那天,先看哪一行
决定书到手当天,第一个动作不是找律师,是先找四个字。翻到文书的作出方式那一栏,看它是不是写"当场作出"。这四个字,决定你后面能走哪条路——写的是当场,你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去法院,法院不予立案;不是当场,你可以复议,也可以直接起诉,选择权在你手上。
这一集的钩子:复议完了还能起诉吗?
能,但时间被压得很短——不服复议决定的,从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不是六个月,是十五天。复议机关到期不作决定的,从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
②骨架四站,三条期限
第一站,这单要不要先复议——复议前置只有五种情形,不是所有处罚都要先复议。
第二站,期限——六十日、六个月、十五日,各挂各的程序,一个都不能串。
记这一集最要紧的一句话是什么?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原则上不可中止、不可中断。工程款诉讼时效是三年,还能中断;起诉行政机关的六个月,过了就是过了。先把这句记住,后面所有的催促才有意义。
③主体一第一站,这单要不要先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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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分岔的那扇门。复议前置只有五种情形:
第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第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你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第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第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的其他情形。
最常见的误解是什么?是"所有行政处罚都先复议再起诉"。不是。只有当场作出的那一种属于前置。上一集讲的那张降低资质等级的告知书,是普通程序作出的——它不前置,你可以直接起诉。
这个区别怎么落到现场?现场责令停止施工、现场开具的简易程序罚单、现场作出的暂扣决定,都属于"当场作出"。所以现场被处罚时,务必要求对方出具书面决定并注明是否当场作出——这四个字决定你后面的路。
记第二条要记住的是互斥关系,双向的: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复议期间不得向法院起诉;反过来,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再申请复议。不要两头下注,两边都受理会造成程序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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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什么能申请复议。教材列了十五类,我们挑和自己相关的几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申请行政许可被拒绝或逾期不答复、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工伤认定结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违法集资摊派费用、不依法订立或履行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以及其他侵犯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
不可申请复议的四类,同样要背: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哪两类最容易被误判成可以复议?内部人事处分和民事调解。尤其是第二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欠薪调解,调解不成,你该做的是就争议本身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是申请行政复议。
还有一条我很喜欢,因为它省钱:处罚依据的那份"红头文件"如果本身就不合法,你可以在申请复议时一并请求附带审查。能附带审查的是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另按法律、行政法规办理,这个排除项是高频陷阱。
工伤认定结论呢?它属于复议范围,教材明确列进去了。至于它是否属于前置情形,教材在这里没有给出明确结论,我不替它判——答题遇到,先看题干给的是"不予受理"还是"结论不服",再按情形判断。
④主体二第二站,三条期限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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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根线,复议申请期限:六十日。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如果决定书上压根没告诉你有复议这回事呢?期限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之日起算,但自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这一条正好补上上一集留下的那个问题。上一集说"没告知听证权利会怎样,教材没给结论";到了复议这里,教材给了——一年封顶。所以"没告知"不是无限期,它只是把起点往后挪,终点还在那儿。
还有两个"最长"是不同的数字:因不动产提出的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申请超过五年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二十年、五年、再加前面那个一年——三个"最长"不通用。
形式上有两条能用上:书面申请为主,书面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不能合并成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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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根线,起诉期限:六个月。
直接起诉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超过五年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根线,十五日:不服复议决定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自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复议机关不受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你依法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另外两个数顺手记: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可以起诉;期限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被耽误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因其他特殊情况耽误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这三条线最容易错在哪?六十日和六个月相邻。六十日是复议申请,六个月是直接起诉,十五日是复议之后。还有一个更隐蔽的:六个月的起诉期限原则上不可中止、不可中断——这一点和民事诉讼时效完全不同,命题人就在这儿设题。
记还有一个后果要记住: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未申请复议直接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前置的路跳过,门就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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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进去之后也有期限,四个数: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五日内审查是否受理,审查期满没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材料不齐的,五日内书面通知补正、一次性载明,申请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普通程序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经批准可延长,但延长最多不超过三十日——也就是最长九十日出结果;简易程序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原处罚停不停?不停止执行。这一点和诉讼一样。需要停的,要在申请里一并申请停止执行并说明理由——继续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⑤主体三第三站,进去之后谁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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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站进法院。第一件事,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最大的差别是什么?民事诉讼是"谁主张谁举证",行政诉讼是"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要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这一条对我们意味着什么?不需要你证明自己无辜,是行政机关来证明它罚得合法。这是应对行政处罚的核心逻辑。
往下还有三句,都是送分的: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再往下是一把很实用的工具: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
还有一条堵死了"事后补证":法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处罚时没取证,事后补的不算。
证据种类八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最后那个"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特有的,民事诉讼的证据清单里没有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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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件事,三个"不"。
第一,不停止执行。诉讼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可以裁定停止的四种情形:被告认为需要停止;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认为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法院认为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
这一条的实务含义很硬:你起诉要求撤销停工令,起诉期间停工令继续有效,工地照封。所以起诉的同时必须单独申请停止执行,理由要落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上——窝工、设备租赁、工期违约金,这些要算出来写进去。
第二,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例外只有两类——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那复议呢?复议可以调解。复议机关可以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签字或者签章、加盖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是复议被低估的一点——它是一个有调解空间的谈判场。
第三,审限。一审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审批层级比民事诉讼高。
顺手带三个程序数: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把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证据和依据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审理。还有立案:符合起诉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接收起诉状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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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件事,判决有哪几种。五类:驳回诉讼请求、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履行、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
撤销的六种法定情形,六个词要背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
两个边界要分清:撤销是违法且可撤销;确认违法是程序轻微违法、对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或者撤销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确认无效是重大且明显违法,比如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没有依据。
变更判决有一条保护: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除非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复议里也有一条对应的——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
最后一句,是我方防止"罚完再来一次"的保障:责令重作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⑥双向执行第四站,钱怎么拿,又怎么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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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一,我方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二年,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执行主体: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对方是行政机关,它不履行怎么办?五种措施,一条比一条硬: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账户内划拨;从期满之日起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公告拒绝履行的情况;向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社会影响恶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对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到一百元罚款"这一条,是"民告官"案件里少见的有牙齿的手段,值得单独记一下。
方向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方。这时候规则掉了个头: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立案受理。
我方能挡吗?能。四种情形法院应当不准予执行: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异议期的数字要成对记:对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十五日内作出裁定;对不准予执行裁定有异议,十五日内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前面是十五日对十五日,后面是十五日对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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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补两条复议这边的收尾规则。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不履行的,复议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限期履行。
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执行主体要看复议结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执行;变更的,由复议机关执行或者申请法院执行;调解书由复议机关执行或者申请法院执行。
还有一句提醒,是给准备签和解的人的: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和解,和解后由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经准予撤回或者决定终止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非你能证明撤回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愿。别在压力下签字。
⑦收尾
第二,三条期限:复议申请六十日(未告知权利自知道权利之日起算,最长一年);直接起诉六个月(不可中止、不可中断);复议后起诉十五日,复议不作为也是十五日。
第三,进去之后三个"不":不停止执行(要单独申请停止,理由是难以弥补的损失)、不适用调解(例外是赔偿补偿和自由裁量案件)、一审审限六个月。举证责任在被告,被告不举证视为没有证据,且不得自行向原告收集证据。
第四,执行看方向:我方申请执行期限二年,由第一审法院执行,对方不履行可按日对负责人处五十到一百元罚款;对方申请执行我方,由申请人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基层法院受理,五日内立案,四种情形可主张不准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