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种类、程序、听证
①预热一张告知书放在你桌上
先设想一个场景。周一早上,办公桌上放着一份《行政处罚告知书》,落款是住建主管部门。正文里写着:拟降低资质等级。
这份文件真正的分量不在"降低"两个字,在于它是六类必须告知听证权的处罚之一。也就是说,从你看到这行字开始,你有一次当面说清楚的机会——用不用,是你自己的事。
答案我分两句给,第二句要格外注意。第一句:教材写的是"应当告知"——这是行政机关的法定程序义务,不是它的自选动作。第二句:没告知会怎么样,教材没有给出结论,我不替它补一句"无效"。
②骨架四个站,最后一站是钱
第一站,什么罚——行政处罚有哪几类,谁能设定它们。
第二站,谁来罚——归谁管、同一个事能不能罚两次、多久之后不再追究。
这条线上什么东西最容易丢分?不是种类,是数字和期限。二百、三千、一百、九十日、十五日、二年、五年——每个数字都挂在不同的环节上,串一串就错。这一集把它们一个一个挂回原位。
③主体一第一站,六种处罚与谁能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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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警告、通报批评;第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第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第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第五,行政拘留;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哪一类对我们最要命?是第三类里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这不是罚款的问题——资质降了、证吊了,投标资格直接没了。教材把它称作"生死罚",它同时也是最容易被列为听证事项的那一类。
再往下是设定权——谁能创设哪一种处罚。这一块是命题密集区,五层,越往下权限越小: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这是唯一一句带"只能"的。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还有一条容易漏——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规定,不能往外扩。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两个排除项,别只记一个。
国务院部门规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同样只能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罚款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
最后补一条程序: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报送备案时也要说明补充设定的情况。
④主体二第二站,谁来罚与能不能罚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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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三句话: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管辖。
两个机关都立案了、互不相让怎么办?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共同上一级也可以直接指定。这条是实务里真正会遇到的,不是纸面规则。
还有一条权限可以下移: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把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且要定期组织评估。
"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这句话对吗?不对。原文是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限制的是罚款,不是所有处罚种类。多写一个"行政"两个字,答案就反了。
一般情形: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延长情形: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并且有危害后果的,延长至五年。
延长只要沾上"生命健康安全"就够了吗?不够,必须同时满足"涉及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并且"有危害后果"两个条件。少一个都不延长。
起算点也要咬准: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一般情况用"发生之日",只有连续、继续状态才用"终了之日"——别一上来就答终了之日。
不予处罚的三种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注意这里是"可以不予处罚",不是"应当";以及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⑤主体三第三站,三个程序、听证与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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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简易程序,也就是当场处罚。两个门槛:对公民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且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可以当场作出决定。
二百和三千,哪个对公民、哪个对法人?二百对公民,三千对法人。这两个数字几乎每年都有人记反。
当场处罚还要走完这些动作: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予以注明;并且要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漏了"备案",这一分就没了。
对我方的用处很直接:现场被当场处罚——扬尘、渣土车撒漏、占道这些——如果罚款超过三千元,那就不适用简易程序,你有权要求按普通程序调查取证。
再说普通程序。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九十日这个数,别和行政许可的二十日、十日搅在一起——那是另一条线。
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类里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就是建筑行业最相关的那一项。收到这类告知,务必在法定期限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这是你能不能参与最终决定的关键程序机会,放弃了,处罚决定就生效。
★这里有一处必须说清楚的教材留白:听证的申请期限,教材在行政处罚这一节没有给出数字;它给出的"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二十日内组织听证",是行政许可那一节的规则。两条线别互相挪用——答题时看见"五日内",先确认题干说的是许可还是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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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小段,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这是行政处罚法里很有特点的一条,考试常单独拿出来考。
当场收缴只限两种情形: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除了这两种,执法人员自己收钱,程序就不对。
三百元和一百元怎么分?三千元是法人适用简易程序的罚款上限,一百元是当场收缴的条件,两回事,别串。
缴款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第二处留白:逾期不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可以加处罚款,但教材没有引用具体比例,我不替它填一个数。能写进答卷的是"逾期不缴纳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⑥四档定位我们最常挨的那些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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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站,落到施工单位头上。先看《安全生产法》的七项违法情形:
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管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教育培训,或未如实告知安全生产事项;未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未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未按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得资格上岗。
这七项里哪一项最低调却最常挨罚?第四项和第五项——"未如实记录"。它们不产生任何现场后果,但台账一翻就中。低风险高发,全在台账上。
罚则两档: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还有一个加重的口子: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后拒不改正的,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注意起算日——是"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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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三档,这是命题人最爱调包的地方。
第一档,六项:未设机构配专职人员或分部分项施工时无专职人员现场监督;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管人员、作业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即上岗;未在危险部位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或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未登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后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刑法追刑责。这一档没有独立的罚款数额——它引用的是安全生产法。
第二档,五项:施工前未对安全施工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未根据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季节气候变化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或在城市市区内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未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后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项、第五项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档,四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现场安装、拆卸;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临时用电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
后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三档怎么快速定位?看自带不带罚款数:第一档不带,只说"依安全生产法罚款";第二档五万到十万;第三档十万到三十万,而且只有第三档挂了"降低资质直至吊销"。题目把第三档写成五万到十万,就是在等你往里跳。
另外补一条: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⑦收尾
第二,一事不再罚只限罚款: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违反多个规范都要罚款的,按数额高的处罚。追责时效二年,涉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延长至五年,从发生之日起算。
第三,三个程序数字:简易程序公民二百、法人三千、当场交付并备案;普通程序立案起九十日;听证六类情形、费用当事人不承担。缴款十五日,决定机关与收缴机构分离,当场收缴只限一百元以下或事后难以执行。
第四,四档罚则看自带罚款数:安全生产法七项是十万以下、逾期十万到二十万加个人二万到五万、拒不改正按日连续;条例第一档不带数、第二档五万到十万、第三档十万到三十万且情节严重可降资质直至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