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钱的时间轴:预付 → 进度 → 结算 → 质保金
①预热
这五站里哪一站最容易出事?我押第四站,竣工结算。因为它是唯一一站——对方不理你,你反而赢。
这一集的钩子也就在这儿:结算文件送过去,对方不答复,怎么办?
答案我先不说,先给你讲个更根本的东西:这一整集的钱,最后都会变成两个日期的问题——什么时候到期,什么时候起算。你把这两个日期拿住,钱的问题就解决大半了。
②骨架
第一块,前三站:进场前的投标保证金,开工前的预付款,施工中的进度款。这一块的核心是"钱怎么进来"。顺带把计价方式说清楚——合同价款按什么算出来的。
第二块,第四站竣工结算。这是全集分量最重的一块:提交、答复、逾期、异议、调解,五步走完,钩子的答案就在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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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块,第五站质保金,加上最后一笔账——垫资和利息。这两样都挂在"日期"上:质保金看缺陷责任期从哪天起算,利息看应付工程款之日是哪天。
最后给一张日期清单,把这一集所有的时间点收在一起。你会发现,刚才那句"两个日期"不是我随口说的——整集考的就是日期。
③主体一前三站,钱怎么进来
第零站,投标保证金。这一站在签合同之前,很多同学复习时容易漏掉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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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数: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施工、货物招标最高不超过八十万元;勘察、设计等服务招标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还有三条配套的,考得也勤: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用现金或者支票交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基本账户那条为什么重要?因为它有两个后果。一是你自己不这么交,可能被判无效;二是"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是视为串标的情形之一——上一集讲的那六种客观痕迹,这就是其中一条。
另外还有一条总纲:工程建设中,除了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这四类,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保证金,而且不得把保证金限定为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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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方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用这个,而且是鼓励用的;总价方式——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成本加酬金——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
这里还挂着一条最实用的规则,叫黑白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另外签一份施工合同,里面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跟中标合同不一致的——一方请求按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法院应予支持。
"实质性内容"到底有哪几项?就这四项:范围、工期、质量、价款。多一个不算,少一个不行。期中结算的时候对方拿补充协议说事,你先看这四项有没有被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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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站,预付款。规则就一句:按照合同价款或者年度工程计划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定和支付,并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抵扣。
这里有两个易错点。第一,基数是"合同价款或者年度工程计划额度",不是结算总额,也不是固定金额;第二,抵扣发生在进度款里,不是竣工时一次性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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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站,进度款。三步: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发包方收到后按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双方按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结算支付。
外加一条兜底: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这三步里,哪一步是我方最该下功夫的?第一步和第二步之间的那一段——书面确认。
进度款要月清月结,而且必须留下对方确认已完成工程量的书面痕迹。为什么?因为它是后面所有主张的底座:你要欠付利息,得先证明什么时候该付;你要主张对方拖延,得先证明你按时报了量。这一步省了,后面两步都空。
还有个小动作值得做:对方拖着不核对确认的,发函催告,保留送达证据。这句话在这一集后面还会再出现一次。
④主体二第四站,竣工结算
现在到分量最重的一站。竣工结算分五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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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提交。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注意,是"约定期限"——教材没给法定天数,期限来自合同。
第二步,审核或者答复。这里要分两类工程:国有资金投资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并在收到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发包方在收到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答复就行。
差别在哪?国有资金那类多了"委托造价咨询企业审核"这道强制程序,非国有没有。这一条经常拿来考。
第三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逾期没答复。
规则是: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这句话有多重?它是这一集最有用的武器。你把结算文件送过去,对方超过约定答复期不吭声,而合同里又没写"逾期怎么办"——那你那份结算文件,就直接被认可了。你报多少,就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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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过来,如果合同里写明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那就按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该结算文件结算的,法院应予支持。
那要是合同写了相反的一条呢?比如写"逾期不答复不视为认可"。那就按约定走,你拿不到这个效果。所以这条规则真正的落地动作在签约时——合同里要么不写,要么写对我方有利的写法。这是投标和签约阶段就该争的条款,不是结算时才想起来的。
第四步,异议与协商。对方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提出;并且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跟你协商;协商期内没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应当委托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五步,我方的救济。你接到审核意见后有异议的,在接到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再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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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这个数,容易跟什么混?跟二十八日。我马上就说二十八日,先把这两个分开:一个月是"我方接到审核意见后申请调解"的期限,二十八日是"约定期限"的兜底推定值。一个从我方接到意见那天起算,一个是合同没写期限时填进去的数。两回事。
好,说二十八日。合同对"提交期限"和"答复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以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二十八日。
二十八日是法定强制期限吗?不是。它是兜底推定值。命题最爱在这儿挖坑——题干写"合同未约定答复期限",问你多少天,答二十八日;但如果题干写"法定答复期限为二十八日",那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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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计价标准发生争议。有约定按约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变化,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签订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第二条,工程量有争议。按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没有签证文件的,可以按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工程量。
这条对我方的含义是什么?签证是第一证据。没有签证,就得靠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影像资料、监理日志去凑"发包人同意你施工"这个事实。所以现场那句"先干了再说",代价可能在结算时才付。
第三条,是本块最反直觉的一条。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的——请求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依据的,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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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反直觉?因为按常理,后签的合同应该覆盖先前的招标文件。但结算这件事上,顺序是倒过来的:招投标文件优先于后签的施工合同。这一条和前面说的黑白合同是同一个道理,只是适用对象不同——黑白合同比的是"中标合同vs补充协议",这一条比的是"招投标文件vs施工合同"。
还有一条兜底,记一下:数份合同均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
⑤主体三质保金、垫资、利息
最后一站,质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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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定义说准:质量保证金是发承包人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比例。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百分之三。用银行保函替代的,保函金额同样不得高于结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基数是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不是合同价款,也不是工程款。
期限。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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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算。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两个变体:因承包人原因导致验收延后的,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延后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九十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九十天这条站在谁那边?站在我方这边。发包人拖着不验收,不会让缺陷责任期无限延后——你只要把竣工验收报告按时交上去,九十天一过,自动进期。所以提交报告这个动作必须留痕:快递单、签收单、邮件回执,都要留。
返还。发包人接到返还申请后,应当在十四天内会同承包人按合同内容核实,无异议即返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十四天内返还,逾期未返还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还有一条跟结算那一步几乎同构的默示认可:发包人接到申请后十四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十四天内仍不予答复的,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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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出来没有?质保金返还和竣工结算,用的是同一套逻辑:对方沉默,规则就站到你这边。区别只在天数——结算是约定期限、兜底二十八日;质保金是十四天,再加催告后十四天。
司法解释还给了两条:未约定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两年,承包人请求返还的,法院应予支持;因发包人原因未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两年。
不得重复预留。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经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再预留保证金。重复预留的,书面提出要求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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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这是我方的对立条款,遇到就拿出来。
返还不等于免责。发包人返还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保证金退出,责任不退出。
还有个跨章提醒,说一次就够:百分之三这个数出自第7章考点32,第5章在质保金这一处只写了"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属于施工合同内容,比例和返还期限在第5章里是留白的。答题时题干问第5章,别硬答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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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最后一笔账:垫资和利息。
垫资有约定的:按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法院支持;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不支持。
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请求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后两条合起来是什么意思?没约定,就是无息垫资。你把钱垫进去,法律把它当成对方欠你的工程款,但利息这一块,没写就没有。所以垫资这件事,书面约定不是形式,是唯一的前提。
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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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工程未交付、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命题最爱怎么出?给"工程已经交付,但还没结算"这个组合。按第一档走,应付款时间是交付之日,不是提交结算文件那天,更不是起诉那天。三档是有先后顺序的,前一档成立就不再往后看。
记顺带提一句,这一集不展开:这个"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同时也是优先受偿权十八个月的起算点。两个日期是同一天,记住一个等于记住两个。
⑥日期清单
第一组,投标阶段。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少于五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期自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少于五日;编标期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组,结算阶段。提交期限和答复期限合同没约定的,兜底二十八日;我方接到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申请调解。
第三组,质保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一年、最长两年;发包人核实十四天,不予答复经催告后十四天视同认可;发包人原因未验收的,提交报告九十天后自动进入;未约定返还期限的,通过验收之日起满两年可请求返还。
⑦收尾
第一,结算逾期不答复: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合同写明了"不答复视为认可"的,按约定、法院支持。配套两个数:二十八日兜底、一个月申请调解。
第三,质保金三个数加两条规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百分之三(保函同上限,可替代预留);缺陷责任期一般一年、最长两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返还核实十四天、催告后十四天视同认可、未约定则满两年;竣工前已缴履约保证金的不得重复预留,他人原因的缺陷不得扣除。
这一集最难的是哪一处?我押那个兜底值。二十八日是推定值,不是法定强制期限——题干只要写成"法定答复期限二十八日",那就是陷阱。同样的坑还有质保金的百分之三:它出自第7章,第5章在这一处是留白的,别张冠李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