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百分数专场:3% 与 30%
①预热
先问一句:你在卷子上看到一个百分数,第一反应是什么?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是"这是百分之几"。这个反应,恰恰是丢分的地方。真正该问的是:它乘在哪个数上?
这一集要讲的四个百分数和一个倍数,单个拎出来你八成眼熟:百分之三、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五十,还有一个二倍。可它们挂在五个完全不同的基数上——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主合同标的额、造成的损失、挪用的费用、劳动者的月工资。基数认错,数字背得再熟也是白搭。
②骨架
第三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五十,管"挪用安全费用罚多少";再加一个二倍,管"不签书面用工合同要付几份工资"。
记全集的落点就一句话:每个百分数,盯住它的基数。
③主体一百分之三与百分之二十,押你多少钱
第一组,两个"押金"性质的数。先说百分之三。
ch07-32
记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百分之三。用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的,保函金额同样是百分之三这个上限。记法还是那六个字:现金保函,都卡三。
先说清这笔钱是什么。
ch07-32
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两个关键词:从应付工程款里扣、管缺陷责任期的维修。
这里的基数是工程价款结算总额。能不能按合同价算?不能,是结算总额。一个项目的合同价和结算总额常常不是一回事,命题人就爱在这两个词上做手脚。
再补三条配套规则,都是钱: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就不得再预留;工程建设中依法设立的保证金只有四类——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
ch05-41
教材第5章把"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写进了施工合同的必备内容条款,但没给比例,也没给返还期限。数字归第7章。所以第5章你只记"这两个是合同必备内容",别在那儿背三。
第二个数,百分之二十,定金。
ch05-22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的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基数是主合同标的额。超过二十的部分怎么办?不是罚没,是那部分不算定金。这一格常被答成"定金约定无效"——不是无效,是超出部分不按定金算。
第一,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是实践合同。只签了约定、钱没交,定金合同就不成立。
第二,实际交付的定金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交多交少,都按实际交的算。
第五,罚则是双向的: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权请求返还;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倍返还。
第六,定金和违约金只能选一个用,选择权在非违约方。这一句的坑在哪?在"选择权归谁"。守约方才有的选,违约方没有资格挑。
还有一条最高法的补充规则,特别容易考: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一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法院不予支持。那名字里带"金"就算定金吗?不算。名字不重要,约定里有没有写"定金"这两个字才重要。
再补两句:约定里写了定金性质、但没写清是哪种定金的,一方主张按违约定金处理,法院应予支持;约定用交付定金担保订立合同的,一方拒绝签约、或者在磋商中违背诚信原则导致合同没订成,同样适用定金罚则。
记第一组这两个数,百分之三和百分之二十,能互相套吗?不能。一个是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比例,一个是主合同标的额的比例;一个是国家定的上限,一个是当事人约定的上限。记住了基数,就套不错。
④主体二百分之三十,违约金能不能调下来
第二组,百分之三十。这一个是本集的主角,也是大纲上那个问题的答案所在。
先把违约金的调整规则摆出来。
ch05-21
一条是往上调: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依当事人请求增加。
一条是往下调: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以依当事人请求适当减少。
ch05-21
记衡量的基础是造成的损失,同时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履行情况、过错程度和履约背景,按公平和诚信原则来定。这一串不用背全,记住"以损失为基础、综合衡量"就够。
什么叫"过分高"?教材给了一条量化标准:约定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
这句话要拆开听。第一,百分之三十的基数是造成的损失,不是合同总价,也不是欠款金额。第二,是把违约金和损失比——违约金跑到损失的一点三倍以上,才算过分高。
往下调还要满足一个程序前提:必须由当事人请求,法院不主动替谁调整。被告不出庭、也不提减少,法官会不会主动降?不会。这一条在卷子上常写成"法院可依职权调整",看到就判错。
还有一个例外,态度很鲜明:恶意违约的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为什么?你自己恶意违约,还想让法院帮你把违约金砍下来,法律不鼓励这种便宜。
再说一条跟施工现场直接相关的:迟延履行的违约金,支付之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句话翻成大白话:工期误期的违约金你付了,活还得接着干完。不能拿"我已经赔过钱了"去对抗继续施工的义务。
现在回到钩子:违约金定百分之三十,就有效吗?
答案是:百分之三十跟"有效无效"没关系。违约金的约定,本身就是有效的;百分之三十只管一件事——你能不能请求把它调下来。低了可以请求往上加,过分高了可以请求往下减,就这么两条路。
⑤主体三百分之二十到五十与二倍,罚你多少
第三组,两个"惩罚性"的数:一个罚款幅度,一个二倍工资。
先看罚款。
ch06-54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基数又是新的:被挪用的费用。不是合同价,不是安全费总额,是你挪走的那一笔。比如挪了一百万,罚款区间就在二十万到五十万之间。
这个比例在全书里不多见,看到"挪用安全费用"就对应这一条。别和另一条混:建设单位未提供安全费用的,后果是施工单位可以停止施工、由建设单位承担——那是另一头的事,一个罚施工单位,一个约束建设单位。
再说那个二倍。
ch09-03
记先把时点记住: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签订书面合同之日起建立"对不对?错。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只签合同、没有用工事实的,劳动关系也没建立。
逾期不订,代价就来了: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订书面合同的,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二倍工资的基数是哪个数?劳动者的月工资。不是最低工资,不是社保缴费基数,就是他那份月工资。
再往下走,到满一年: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还没订书面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二倍工资还付吗?付。"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和"支付二倍工资"并行不悖,不是二选一——这是这一格最爱设的陷阱。
还有一条关于计算方式的规定: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不满一个月按整月算行不行?不行。按实际工作日算。这一句常被背成"不满一个月按整月全额",一背就错。
最后是三条免责例外,对我方特别重要:①因不可抗力;②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谁来证明属于这些情形?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在我方,拿不出证据,二倍工资就成立。
记落到现场就一句话:项目一开工就建用工台账,用工之日就起算那一个月,别想着"先干活、后补合同"。电子劳动合同也一样,要妥善保存备查。
⑥数字总攻
数字快扫,跟着念。这一次每个数字后面,我都带上它的基数。
问:质保金预留是多少?基数是什么?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百分之三,保函同标准。基数:结算总额。
问:定金上限是多少?基数是什么?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基数:主合同标的额。
问:定金什么时候成立?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只约定、没交付,不成立。
问:定金的罚则怎么走?给付方违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权请求返还;收受方违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倍返还。
问:定金和违约金能一起用吗?只能选一个,选择权在非违约方。
问:违约金什么情况算"过分高"?超过造成的损失百分之三十,一般可以认定。基数:造成的损失。
问:法院会主动调整违约金吗?不会,必须依当事人请求。恶意违约方请求减少,一般不予支持。
问:迟延履行的违约金付了就完事了吗?没有,还应当履行债务。
问:挪用安全费用罚多少?基数是什么?挪用费用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基数:挪用的费用。
问: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代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基数是劳动者月工资;满一年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二倍工资照样付。
这一组数字的共性:百分数你早就认识,真正会考的永远是它们后面那个"的"字。"结算总额的三"、"损失的三十"、"标的额的二十"、"挪用费用的二十到五十"——念的时候把基数一起念出来,考试时才不会串。
⑦收尾
第一,押你的钱:质保金预留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百分之三,保函同标准;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第二,定金规则:实际交付时成立;双向罚则;与违约金只能选一个,选择权在非违约方;名字带"金"但没约定定金性质的,主张罚则法院不支持。
第四,两个惩罚数:挪用安全费用,罚挪用费用的百分之二十到五十;不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月二倍工资,基数是月工资,满一年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两件事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