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与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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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与保证金

主干课第9章 劳动用工时长 14 分钟
①预热
记先问一个很多总包项目经理以为能躲掉的问题。劳务分包出去了,班组工人的工资,我方到底还管不管?答:管,而且躲不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写得很直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注意主语——是单位和个人,不是"用人单位"。这一句就把"我是总包、我不是用人单位"这条路堵死了。上一集讲了劳动合同怎么签、怎么解。这一集讲的是签完之后,人怎么管、钱怎么走。一句话主线:钱要专户,人工要实名,两条腿走路。这一集的全部数字,几乎都压在"钱从哪个口子出"这件事上。三条线,一条一条讲。第一条线讲"人"——用工模式、劳务派遣、用工主体责任、实名制。第二条线讲"钱"——最低工资的底线,加班费的三档倍数,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账户、总包代发和工资保证金。第三条线讲"踩线之后会怎样"——被拉进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三年。先看最常被问到的一个:劳务派遣到底能不能用。

②骨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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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先把地图铺开,八个考点分成三块。第一块讲用工形态。劳务派遣只能是补充形式,用工总量占比不超过百分之十。第二块讲人的管理。建筑施工企业负用工主体责任,总包按"谁承包、谁负责"全面负责,劳务人员实名制是底座。第三块讲钱怎么走。从最低工资的底线,到加班费的三档倍数,再到专用账户、总包代发和工资保证金。最后是失信联合惩戒。记住这个顺序,这一集就散不了。

③主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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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劳务派遣是这八个考点里唯一一个用工形态问题,先把边界讲清楚。劳务派遣在法上不是主流,是补充。《劳动合同法》的原话是: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三个定语要逐个咬。临时性说的是存续时间短;辅助性说的是不承担核心生产职能;替代性说的是顶替离岗的人员。所以项目上最容易出事的一句话是:把模板、钢筋、混凝土这几个主力班组整建制换成派遣工。这是超范围使用,一次检查就能被认定。数字记两个。一是派遣用工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百分之十;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必须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报酬。还有一句最容易漏。派遣期满了、活儿还没派上,没有作业的这段时间,也要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注意是"按月",不是一次性发放。结构上是三方两合同,很多单位搞混。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是三个主体;劳务派遣协议加劳动合同是两份合同。我方在这个结构里叫什么?叫用工单位,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公司。但这两年最常被查出来的,恰恰是把这个关系用反了。第一条禁止线:我方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这就是俗称的自我派遣——拿自己的钱养一家自己的派遣公司,再把工人买回自己身边,被认定就是规避用工主体责任。第二条禁止线: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转手二道,直接违法。派遣协议必须书面,而且是法定必备内容。岗位名称与性质、工作地点、人员数量与派遣期限、同工同酬的劳动报酬数额与支付方式、社保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伤患病期间的待遇、劳动安全卫生与培训、违约责任等等,都得写进去。其中社保、工伤患病期间待遇、劳动安全卫生与培训这三项写空了,出事之后责任落回我方。工伤这块要单独记,因为它跟"谁发工资"不是同一套主体。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所以申请的主体是派遣公司,但我方要配合调查。而且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我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两个字是这一条的得分点。农民工可以直接找我方赔,我方赔完再回头找派遣公司算账。比例超标的后果也是明码标价的。逾期不改的,按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还可能吊销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许可证。注意罚的是派遣单位,但整改压力落在实际用工的我方。实操上就三条:派遣公司要有资质,派遣协议要书面,派遣期限、岗位、社保、工伤待遇、安全卫生培训一项都不能省。

④主体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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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讲用工主体责任和实名制,这是把后面的钱管起来的前置条件。先说主体。建筑施工企业对本单位劳务人员负用工主体责任。"用工主体责任"这四个字的主体是建筑企业,不是班组,也不是包工头。落到现场就是一份清单: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办理工伤或者医疗或者综合保险、现场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缺哪一项,检查就扣分。再说总包那句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用工管理全面负责;专业承包企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这句话的现实含义是:分包单位的用工问题,我方不能用分包合同把责任甩掉。合同里写"我方付款后再付民工工资",这个条款对农民工无效。然后就是实名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劳务人员实名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劳务用工管理人员。台账要装四样东西:基本身份信息、技能状况、诚信信息、工资结算及支付情况。这四样的价值在后面才兑现——专用账户要按名发钱,发钱要按实名制的名来,两者是咬合的。还有一条硬杠: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未经三级教育的工人上岗,既是重大安全隐患,也会在工伤争议里直接影响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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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不是国务院统一规定,这一点年年有人选错。关键在剔除项。计算最低工资的时候,下面三项要剔除: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也就是加班费;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反过来推,得出两个结论。第一,不能把加班费算进"工资"里来压低总额——最低工资已经把加班费剔掉了,你还算进去,等于双重抵扣;第二,夜班津贴、高温津贴是发给我们的补偿,不能拿它当理由把总工资压到最低工资线以下。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后果:责令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加付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一百的赔偿金。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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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工资支付的时间,这一条看着小,投诉量最高。时间上三个数字。一是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二是支付日期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三是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工资一次付清。"一次付清"别省。解除时分批发、扣一部分、说下个月再结,都不合规。停工停产要单独说。不是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比如雨季停工、甲方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以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也按合同规定标准支付;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

⑤主体三
这段里最值钱的是三档倍数。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不低于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不低于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先把三个倍数念牢:平时一点五倍,休息日两倍,法定节假日三倍。年年有人把法定节假日记成两倍,这是直接丢分点。口径上还有一个细节命题。平时加班用的是"小时工资标准",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用的是"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休息日那一档还有个前提。"不能安排补休"——先补休,补休之后只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确实安排不了补休的,才付百分之二百。平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都没有这个补休前提,法定节假日补休也不能抵。这一条在抢工期的时候最容易算错账。计件工资制的,完成定额之后安排延长工时的,按计件单价的一百五十、二百、三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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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农民工这块的基本保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第一句讲权利: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第二句是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怎么定?按与农民工书面约定的,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分别按月、周、日、小时为周期;计件工资制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注意计件那一条:它不是法定按月,是依法约定。所以签合同的时候把周期写清楚,本身就是履行义务;写"年底一次结清",跟按周期足额支付直接冲突。往回推施工合同:签之前就要把人工费拨付和工资支付周期写明白。人工费是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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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工资保证金。存储主体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企业如果直接承包了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也在范围内。存储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百分之一、不超过百分之三。同一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的,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三,下浮下限百分之零点五,这是两个数字,不能互换。免存储的条件也要背。施工合同额低于三百万元的工程,且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以免除存储。具体标准和各地区结合实际的,教材标注以当地规定为准。这三个期限最爱互设陷阱。发生拖欠时,经办银行收到支付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把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属地人社部门指定的农民工本人;用银行保函替代的,也是五个工作日内依保函支付。使用之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补足。五个工作日是银行付款,十个工作日是补足,一年是免存储的考察期。三个都对不上,别串。还有一条保护。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除清偿或者先行清偿所承包工程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因支付本工程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其他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最后半句是得分点。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是唯一的例外,别的债务都不能动这笔钱,也不能拿它去担保。未按规定执行的后果,除了行政处罚,还要按有关规定计入信用记录、实施信用惩戒。那也就意味着它会一路影响到招投标和市场准入。

⑥数字总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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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讲专用账户和总包代发,这是本集最核心的一句话。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三十日从哪儿起算很关键。从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算,不是开工日,也不是中标日。流程是:总包按时把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及时把工资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总包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这一条把"谁发"彻底说死了。不是分包单位发,也不是班组长代领,是银行直接打进农民工本人的卡。工资卡这一句要单独强调。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押身份证、押银行卡、收走卡去代签,都直接触雷。账户资料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这是检查必查项,别等检查组上门才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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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最后一个数字,失信联合惩戒。列入情形有两种。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是因拖欠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名单期限是三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提前移出要三个条件同时满足:已改正违法行为;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满六个月;作出书面信用承诺。三年和六个月,别互换。六个月是能最早申请提前移出的驻留期,改完了不能马上申请。不得提前移出的三种情形里,第一种要求"再次"发生拖欠。另外两种: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在刑事诉讼期间或者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材料造假的下场要记住。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撤销提前移出的决定,恢复列入状态,列入起止时间重新计算。被列入之后限制的是哪些方面?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依法限制,信息还会共享到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施工企业来说,被列入名单的影响远大于罚款本身。招投标、融资、市场准入全被卡住。

⑦收尾
记最后三条必背。第一条,劳务派遣不超过用工总量的百分之十,只能用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第二条,工资保证金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三、下浮不低于百分之零点五;专用账户三十日内开立,银行五个工作日内付到农民工本人卡,补足十个工作日。第三条,失信名单三年,提前移出要满六个月。一句话串起来:人实名,钱专户,专户里的钱只能给本工程的那个人。谁动了谁的钱包,谁就被拉进名单三年。这一集所有期限的方向,几乎都是指向我方。开立三十日、补足十个工作日,中间还夹着银行五个工作日的付款,没有一项是可以拖的。最后留个问题。劳务派遣的工人和自有工人出了工伤,责任主体为什么是两家公司而不是一家?下一个问题是:工人在上下班路上出了事故,算不算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