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家族:买卖、借款、保证、租赁、承揽、运输、仓储、委托
①预热
答案只有两个字——六个月。
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六个月。而且保证期间是个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六个月内你没去主张,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租赁,抓期限、转租和解除。二十年、六个月这两个数字,年年考。
②骨架
租赁,是转移标的物使用权的合同,只转移使用,不转移所有。
承揽,是完成特定工作的合同,定作物量身定做、非标准、非批量,而且主要工作必须亲自完成。
记记住最后这一句,它决定了保证的很多命运。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跟着无效。
③主体一买卖与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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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买卖这族钉死。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特征四个:双务、有偿、诺成、一般不要式——核心就一条,转移所有权。注意诺成与实践的分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交付才成立的实践合同;买卖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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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这边是五样义务。按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证;转移所有权——除了约定所有权保留的,自标的物或者提取单证交付买受人时转移;交付发票、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这些有关单证和资料;质量瑕疵担保,提供质量说明的应当符合说明,提供样品的应当与样品一致;权利瑕疵担保,保证第三人对标的物不主张权利。但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该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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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买受人。买受人的义务有三样:按约定支付价款,及时受领,以及——及时检验并通知。
有约定检验期限的,按约定期限检验并立即通知。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并且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
然后是那句要背的: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注意起算点是"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还有一条例外: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二年的规定。所以防水材料、涂料这一类,质保期优先,二年那套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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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基本原则只有一句话:以交付为分界。交付前出卖人承担,交付后买受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但有五个例外,都是命题的重点。
第一,买受人一方的原因导致出卖人迟延交付的,自违反约定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这是唯一一个不看交付的例外。
第三,需要运输的,风险自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买受人违约没有收取标的物的,自违反约定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因标的物质量问题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还有一句很容易漏:出卖人未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落到材料采购上:大宗材料"送到工地前"的风险还在供应商身上,不要在合同里写"出厂即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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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的解除,还有一套特殊规则。主物不符合约定解除的,效力及于从物;从物不符合约定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数物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可以就该物解除;该物与他物分离会使标的物价值显受损害的,可以就数物解除。分批交付中一批不合格的,可以就该批解除;影响今后其他各批的,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解除;各批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解除。
分期付款那一条是纯数字。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出卖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解除的,还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五分之一,是到期未付比全部价款,别记成分母是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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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交了怎么算,孳息归谁。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也可以拒绝接收;接收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拒绝接收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孳息跟风险走同一个原则:交付之前产生的归出卖人,交付之后产生的归买受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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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款之外,工地上还绕不开一族——借款。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标的是货币,一般是要式、有偿、诺成。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才成立——只签协议、钱没给,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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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边的义务,各记一条硬的。贷款人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砍头息,按到手的钱算。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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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有六种无效情形。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项目资金拿去对外过桥转贷,踩的就是前面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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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这条线,就一个数字。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的,也视为没有利息。利率上限,是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内部拆借、项目间借款,利率白纸黑字写明,还得压在四倍以内。
④主体二保证,这一族最高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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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讲保证,这一族是全场最高频。先说它的四个特征:要式、从合同、单务、无偿,还有诺成。
要式,就是必须书面。三种形式:单独的书面保证合同,主合同里的保证条款,或者第三人单方面的书面保证被债权人接受。
从合同,前面已经点了: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这一条跟抵押、质押不一样,担保物权有独立性,保证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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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谁能当保证人。原则上机关法人不可以,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可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不可以。
但有三条例外,命题专挑这里做文章。机关法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可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并且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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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这一集的第一条硬结论——保证方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这一句请单独背下来,它是本章最高频的结论之一。"约定不明"推定一般保证,不是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承担的是补充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情形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怎么行使?两个条件:一是主合同已经经过审判或者仲裁;二是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以后仍然不能履行债务。
还有四种情形会让它丧失:一是债务人下落不明并且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二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三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能力;四是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注意,必须是书面,口头放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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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过来就是保证的范围和保证期间,这是上一集那个六个月的出处。
范围上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包括主债权以及它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然后是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还有三条细节。主债务的期限也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约定"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其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约定"直到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这类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结果还是六个月。
最后是后果,也分两条记: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个字面上的提醒:一般保证要找债务人,连带保证要找保证人,主张对象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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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最后一条,主合同一旦变动,保证怎么跟着动。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然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责任;加重债务的,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责任。记住方向:轻的照担,重的只担原来那部分。
另外四句: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转让债权没有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约定禁止债权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对未经同意转移的那部分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记一句话操作:涉及担保的谈判,主合同怎么改,都走"书面同意保证人"这一步。
⑤主体三租赁、承揽、运输、仓储、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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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给租赁画像。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标的物限于有体物、非消耗物,转移的只是使用权,所有权还在出租人手里。塔吊、挖掘机这类设备租赁,签约时把型号、进出场时间、维修责任、油耗和操作人划分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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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注意,是超过部分无效,不是整个合同无效。期限届满可以续订,但自续订之日起也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个数字: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足六个月的,书面或者口头都行。
然后是"视为不定期租赁"的三种情形: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约定不明且事后不能确定;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出租人未提出异议;期限六个月以上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这三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顺带把双方的义务分工说清。出租人负三样:按约交付并保持符合约定用途,也就是适租;权利瑕疵担保,第三人主张权利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及时维修,没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承租人也负三样:按期付租——期限不满一年的,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一年以上的,每届满一年支付,剩余不满一年的,届满时支付;按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妥善保管;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及时通知出租人;期限届满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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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触发情形有三个: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不能使用的;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
第二类,改善和增设他物,须经出租人同意;未经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类,转租。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转租,转租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
然后是这一族第二个高频数字: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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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条原则,工地上用得着——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承租人占有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四个条件缺一不可: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租赁物已交付承租人使用,也就是承租人已经占有;租赁物被买卖;所有权变动发生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而且不限于买卖,赠与、以物易物这些引起所有权变动的,同样适用。
ch05-70
租赁的解除权,分两侧记。承租人这边:租赁物非因承租人原因,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致无法使用的;发生权属争议致无法使用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致无法使用的——都可以解除。因租赁物毁损、灭失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解除;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订约时明知质量不合格,也可以随时解除。出租人这边: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使用致租赁物受损的;未经同意转租的;无正当理由未付或者迟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可以解除。设备被查封、被主张权属,我方可以立即解除并索赔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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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再补一块底。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标的是完成特定的工作,定作物是量身定做的特定物。核心一条:主要工作必须由承揽人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未经定作人同意,不得把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
ch05-72
承揽人的义务抓三条。未经定作人同意,把主要工作交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就是交了,承揽人也要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不得擅自更换;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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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是承揽。定作人的义务里,最要紧的是支付报酬:期限不明确又不能确定的,在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部分交付的,相应支付;合同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还要支付材料费。
还有一条给承揽人的:定作人未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而定作人及时受领、验收,并不免除承揽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最后是这一族最要命的一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以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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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要进场,绕不开运输。货运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的运送行为,不是货物本身;收货人多数情况下是第三人,没有参与签约的,只是利害关系人,不是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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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这边,一个权利一条红线。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托运危险物品,必须按国家规定妥善包装、作出标志和标签,并提交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否则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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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这边三个抓手。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另有约定的除外;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可以依法提存货物。货物在运输中毁损、灭失的,承运人要赔偿;但能证明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又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ch05-77
大宗材料的周转仓,是仓储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不以仓储物的交付为要件——这一点跟保管合同正好相反,保管是实践合同;而且仓储的保管对象限于动产。
ch05-78
仓储两边各抓三条。保管人按照约定验收入库后,发生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担赔偿责任;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致仓储物毁损、灭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仓储物自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的,不赔。存货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应当说明物品的性质并提供有关资料;违反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也可以采取必要措施,费用由存货人承担。提取规则记一对:逾期提取的,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催告后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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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回到委托,补两块底。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以提供劳务为标的,以相互信任为前提。任何一方失去信任,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这就是后面任意解除权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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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边义务各抓一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可以转委托;未经同意转委托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赔偿的归责标准记对比:有偿委托,受托人因过错造成损失就要赔;无偿委托,只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才赔。
ch05-81
最后是委托。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赔偿范围要分两档记:无偿的委托,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的委托,赔偿直接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ch05-82
顺带把保险合同点一句。它有几个特征:当事人特殊、有偿而不等价、双务、一般具有射幸性、要式,一般以保险单的形式订立。
还有一条是纯考点: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之中,财产保险里没有受益人这个概念。
⑥数字总攻
第一,买卖检验: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的,视为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二年。
第二,风险转移以交付为界。例外五条:买受人原因致迟延交付的,自违反约定时起;在途货物自合同成立时起;需运输未约定的,交付第一承运人后;买受人违约不收取的,自违反约定时起;质量问题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出卖人承担。
第三,租赁:期限不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六个月以上应书面;视为不定期的可随时解除、应提前通知。转租异议期六个月。
第四,买卖不破租赁四个条件:合同合法有效、承租人已占有、所有权变动、发生在租赁期内。
第五,保证: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范围含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期间约定不明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是不变期间。
第六,保证人禁止名单及三个例外:机关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例外是国务院批准转贷、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等、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
第七,承揽: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随时解除并赔偿;定作人未付报酬的,承揽人可留置或拒绝交付。
第八,委托随时解除:无偿赔直接损失,有偿赔直接损失加可得利益。保险合同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险。
第九,买卖解除特殊规则:主物解除及于从物,从物解除不及于主物;分期付款未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经催告仍不付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付清全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借款: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息,砍头息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计息;未按约定用途用款,可停发、提前收回、解除;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第十一,运输与仓储:不付运费保管费,承运人可留置,收货人不明可提存;免责三事由是不可抗力、货物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托运人收货人过错;仓储逾期提取加收费用,提前提取不减收。
⑦收尾
第一条,买卖抓两个数字:二年检验期和交付这个风险分界点。有质量保证期的,优先适用质量保证期。分期付款欠到五分之一,供应商可以要求付清全款或者解约。
第三条,租赁抓三个数字:二十年、六个月书面、六个月转租异议。承揽和委托各有一个随时解除的口子:承揽是完成工作前,委托是无条件随时。
记最后说一个你可能想到的问题——一方出钱、一方出力、风险共担的合作协议,出了纠纷算什么合同?实话实说:教材第5章没有讲合伙,我不替教材补。你只要记住一句:它不在这门课的考点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