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与价款:开工、竣工、顺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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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与价款:开工、竣工、顺延、结算

主干课第5章 建设工程合同时长 12.4 分钟
①预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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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给一个场景。某个项目干到第三个月,业主下了一道停工通知,理由是场地移交迟了。
项目部的第一反应是:赶紧发函,申请工期顺延。可上周五递的函,监理那边回了一句——"你合同里写了,顺延要经我们签证确认,你没签证,不算。"
这一集就回答这个问题,而且答案不是一句"算"或者"不算"。答案取决于你能不能证明两件事。
今天这一集的抓手是四个日期。工期和价款这两件事,说到底都是日期问题。
第一个日期,开工。它决定了工期从哪天开始跑。
第二个日期,竣工。它决定了工期跑没跑完,也决定了结算从哪天开始算。
第三个日期,顺延申请期。这是最容易被错过的一个,错过就是永远。
第四个日期,结算提交和答复期。这是上一集那个"参照合同约定"最终要落到的地方。
四个日期,全是举证问题。你要证明的是:日期落在哪一天,以及那天为什么落在那一天。

②骨架
开工日期,三种认定。有争议的,看开工通知;已经进场施工的,看进场时间;什么都没有的,综合五种文件推定。
竣工日期,也是三种。验收合格的,合格之日;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提交报告之日;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转移占有之日。
顺延,五类事由。这一类最贴近施工,也最容易哑火——合理的事由,倒在没走完一个程序上。

③主体一开工和竣工,各自三张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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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形,看开工通知。以发包或者监理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为准。
但这里有个分岔,两条方向相反,是高频陷阱:
一是开工通知发出之后,工程还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准。什么叫具备开工条件?场地移交了没有,三通一平完成没有,图纸会审了没有,施工许可办下来没有。
二是因承包人自己的原因,导致开工时间被推迟的,反而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
注意,一个是"条件具备的时间",一个是"通知载明的时间",正好一个往你的好处走,一个往你的不利走。
第二种情形,看实际进场。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所以进场那天的签证单、进场会议纪要、机械进场记录,都是证据。没签证的进场,等于没有进场。
第三种情形,什么都没有。没有发出开工通知,也没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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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第二种,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准。
这一条是给你兜底的。发包人就是拖着不来验收,拖三个月,那三个月也不算你违约。而且它直接打在上一集的那个坑上——拖延验收之日一旦锁定为竣工日期,结算的起算点就跟着锁定了。
第三种,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准。
这条要单独警惕。发包人没有验收,直接把房子拿去用了一天,这一天就锁定为竣工日期。此后的付款责任、质量责任一起加速到来。
而且这一条还有跨章的后果:按第7章的规定,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到百分之四的罚款。所以"擅自使用"这四个字,对发包人比对你更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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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注意是"无偿"两个字,修饰的是修理、返工、改建这一串动作。"已经过了保修期"这句话,不能拿来对抗它。
但有三层责任要分清。
第一层,修理本身是无偿的。
第二层,经过修理、返工、改建,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仍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层,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层最要命:它是长期责任,不是"竣工即脱责"。合理使用期限内出了问题,你还是责任人。
最后一条责任分配:总承包人对整个工程的质量承担保证责任;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在法定义务和工作职责范围内承担工程质量保证责任。分包出的问题,总包先对发包人扛下来。
回头把开场那面镜子照一下:为什么这两个日期要这么较真?工期天数是从开工算到竣工的,结算的时间又是从应付款日算起的。日期差一天,结论差一片。

④主体二没签证的停工,到底算不算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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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发包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
注意,这五项里有一项是"资金"。发包人拖着预付工程款不付,也算在这条里。因此你可以顺延工期,同时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类,隐蔽工程。隐蔽以前,承包人已经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这一条的操作性最强,也最容易被浪费:报验单和通知的回执,就是你手里的钥匙。你通知了、他没来检查、你就封上盖土了——这个后果得他背。
第三类,质量争议。竣工以前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四类和第五类,才是真正卡人的地方——程序。
第四类,合同里约定顺延必须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确认的。承包人虽然没取得确认,但能证明在约定期限内申请过顺延,并且顺延事由符合约定的,法院仍然应当支持顺延。
第五类,合同里约定"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顺延申请,视为不顺延"。按约定处理。但有两种例外:一个是发包人在这个期限之后又同意顺延了,另一个是承包人提出了合理的抗辩。
不是看监理签没签,也不是看停工有没有道理。理由合法只是及格线,期限内申请才算起步线。

⑤主体三价款三条线,从计价方式一路到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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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工程价款的确定方式,一共三种,各有各的地盘。
第一种,单价方式,也是教材鼓励的。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用单价方式。
第二种,总价方式。适应于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
第三种,成本加酬金。适应于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
然后是一段必须背下来的:黑白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一方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
关键在"实质性内容"这四个字,它只有四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别的条款变了,一般不算。
上一集那个补充协议,如果动了这四项里任何一项,它就成了那一份"黑合同",结算回到中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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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预付款和进度款,四步。
第一步,预付款怎么定。按照合同价款或者年度工程计划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定和支付,并且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抵扣。
注意两个易错点:预付款的比例是"按合同价款或者年度工程计划额度的一定比例",不是一个固定金额;而抵扣是发生在进度款里面的,不是单独退还。
所以合同里没写清预付款比例和抵扣方式的,就容易出现"预付款长期挂账不清抵"——看着在账上,实际早被进度款吃掉又没冲平。
第二步,报工程量。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
第三步,核对确认。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
这里对你的意义是:进度款要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结算支付,而要把一笔欠款说清楚,得先有"对方确认过的工程量"这个基础证据。没有确认过的工程量,欠多少款就无从谈起。
第四步,验收合格付款。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最后补一句合同内容的事。施工合同里要写的东西不少——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等。但教材点名了核心:工期、质量、价款。

⑥数字总攻
第一,开工日期三认定:有争议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为准;开工通知发出后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准;因承包人原因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经发包人同意已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都没有证据的,综合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备案表认定。
第二,竣工日期三认定:验收合格的,合格之日;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提交验收报告之日;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转移占有之日。
第三,顺延五类事由: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隐蔽工程发包人未及时检查;质量争议经鉴定合格,鉴定期间顺延;合同要求签证的,期限内申请过且事由符合约定即可支持;约定视为不顺延的,发包人事后同意或者承包人合理抗辩除外。
第四,计价方式三选:单价方式鼓励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总价用于规模小、难度低、工期短,成本加酬金用于抢险救灾和施工技术特别复杂。
第五,黑白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只有四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
第六,预付款按合同价款或者年度工程计划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承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发包方及时核对确认;进度款定期或者分段结算。
还有一个跨章的提醒: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备案,质量监督机构在竣工验收之日起五日内提交监督报告;擅自使用的,罚款基数是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到百分之四。

⑦收尾
第一条,开工和竣工各有三种认定,其中"不具备开工条件以条件具备时间为准"和"承包人原因推迟以通知载明时间为准",方向相反,别背串。
第二条,没签证的停工不算顺延——除非你能证明在约定期限内申请过。事由合法是及格线,期限内申请才是起步线。
第三条,黑白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只有四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动了这四项,结算回到中标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