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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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

主干课第5章 建设工程合同时长 11.8 分钟
①预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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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以补充协议为准"。可这份协议,签在中标之后一个月。
如果这份协议有效,你一亿的合同价款就凭空少了1400万。如果它无效,一切回到中标合同。
今天这一集,就回答一个问题:什么样的合同会无效,以及无效了还能要回什么。
无效不代表白干,但拿不到违约金。
第一种,自始无效。签的时候就有毛病,从来就没法律效力过。
第二种,可以撤销。签的时候没毛病,后来发现上当了,由你说了算要不要推翻。
第三种,效力待定。签的时候谁的授权都有问题,等一个有权的人点头。

②骨架
第一层,一般合同无效的红线在哪。不是所有"违法"都无效,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拦得住一份合同。
记记住一句话:无效是"从头就错了",撤销是"签完之后才发现被骗了"。两者最实在的区别是——无效必须法院判,撤销也得法院判,但撤销权在你手里,你可以不行使。
正文里会把两组日期一起串:撤销权那一组是一年、九十日、五年;追认这一组是三十日。四五个数字里藏着两处高频埋伏。

③主体一无效的红线,只有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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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给一张通用标尺:一份合同要有效,得满足四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四,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只看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不在这张名单里。
这句话是高频陷阱。很多人看到合同违反了某个"办法""规定""条例",就认定它无效。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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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第二种,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也就是通谋虚伪。举个例子:双方为了走流程签一份根本不打算履行的协议。
第三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要看一眼括号里那半句——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合同无效的除外。不是所有强制性规定都致命,得看它本身想不想消灭这份合同。
第四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种,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注意,得造成损害后果,没造成的不算。
还有一条补充规则,专门堵后门:当事人已经在行政部门备案、已经获得批准、已经办理了财产权利变更或者移转登记,然后回头说"你看我手续都齐了,合同该有效吧"——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注意,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用等谁撤销。同时有一条要单独背: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其中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再补一条容易被忽略的:需要办理批准等手续才生效的合同,没有办理批准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其中履行报批义务等条款和相关条款的效力。也就是说,整个合同可能还没生效,但"谁去办报批"这一条,照样能拿到法院去执行。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翻译成工地的话:合同烂了,仲裁或者诉讼的那一条还活着。是不是很反直觉。

④主体二四种该撤销的,和四个不同的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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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重大误解。行为人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后果是利益较大损失或者达不到缔约目的。
它的成因有讲究:自身疏忽、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注意不是对方骗你,是你自己没搞明白。
第二类,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还有一条扩展:第三人实施欺诈,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受欺诈方也可以撤销。
第三类,胁迫。以损害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或者以预告损害为要挟。
第四类,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
记归受损害的一方。而且要记住——撤销机关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你发个函通知对方就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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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集真正要背下来的是下面这组数字。撤销权的消灭期间,四个起算点,四个长度,容易混。
第一档,一年。一般情形——欺诈、显失公平、误解这些——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
第二档,九十日。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一年,九十日。就它一个是九十天,别的都是一年。这是这一集里最经典的埋伏。
第三档,一年,但起算点不同。受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注意,不是从被胁迫那天开始,是从胁迫结束那天开始。
第四档,五年,这是最硬的一道上限。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再补一句: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给你一个实务动作:如果发现签合同的时候被骗了,先不要在群里骂,先去看日历。搞清楚属于哪一类,时间是九十日还是一年,从哪一天开始起算。
一年看着长,但"知道撤销事由"那天怎么认定,往往是双方打架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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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种命运,叫效力待定。
典型场景:项目部的负责人,拿着盖了章的授权,对外签了一份材料采购合同。他到底有没有这个权限,他自己说了不算,得看你追不追认。
第一句,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追认。
第二句,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注意,是视为拒绝,不是视为同意——这跟沉默视为同意的一般规则,正好相反。
第三句,追认之前,善意的相对人有撤销权,而且这个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还有一条对你有用的限制:善意相对人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落到工地上:主动催告,就是把那三十天抢到自己手里。对方等你表态,等不到,就只能算拒绝。

⑤主体三施工合同无效的核心四种,和无效之后怎么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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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本科目的主场:施工合同。
先说订立本身的两条。第一,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发包方式有两种:一是跟总承包人订立合同,把全部工作内容包给他;二是平行发包,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合同。
还有一条只在国家重大工程上出现的特别程序: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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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施工合同无效的核心四种,其中至少三条你会在自己身上见到。
第一种,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第二种,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
第三种,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
第四种,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
超越资质等级签的合同,竣工前取得了相应资质等级的,请求按无效处理的,法院不予支持。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请求确认无效的,法院支持,但是起诉前取得的除外;能办而未办、又拿这个主张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一个卡"竣工前",一个卡"起诉前",两个词不一样,命题就爱对调。
最后一条例外: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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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是这一集真正值钱的那一句——合同无效了,能不能要回钱?
能。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记记住这半句话: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
拆开是三种结果:第一种,验收合格——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第二种,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第三种,验收不合格,修复后仍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所以无效合同不等于白干的判断标准只有一条:工程能不能合格。
另外,数份合同都无效、工程质量又合格的时候: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
最后一句,把这一集那句结论钉死:无效之后,你能拿回的是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损失赔偿,不是合同里写着的违约金。

⑥数字总攻
第一,无效的红线: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导致无效,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不算。
第二,无效的五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通谋虚伪、违反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并造成损害。
第三,撤销权四个钟:一般一年,重大误解九十日,胁迫一年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最长期间五年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放弃撤销权的,权利消灭。
第四,效力待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追认;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
第五,两条时间节点:资质"竣工前"取得不无效,规划手续"起诉前"取得不无效。
第六,劳务分包合同无效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无效之后怎么办: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修复后合格的,还能参照支付、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一分都拿不到。数份都无效又合格的,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参照最后签订的。
记最后记住那句反直觉的:合同无效、被撤销的,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仍然有效。

⑦收尾
第一条,无效看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不拦人;无效自始没有约束力,但解决争议条款照样有效。
第二条,验收合格就能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合同无效不等于白干;但修复后仍不合格的,一分都拿不到。
第三条,撤销权的钟是四个:一年、九十日、五年;追认是三十日。重大误解只有九十日,别跟一年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