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招标采购与营商环境
①预热
上一集结尾留了个问题。如果投标合规、合同也签了,双方在履约中把工期和价款都改了,改到什么程度才能推翻它?
记一句话给你。看它有没有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最常见的三样:明显高于市场价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或者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目的都是变相降低工程价款。出现这些,一方请求确认无效的,法院应当支持。
合同签得漂漂亮亮,业主就是拖着不付钱,怎么办?先看两条硬底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款;大型企业在六十日内付款。那么问题来了——合同把付款期约定到六十天以上,到底算不算变相拖欠?这一集最后给你答案。
②骨架
这一集走两条线。第一条线,不是所有工程都必须招标。政府采购里招标之外还有好几条通道: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还有合作创新采购。第二条线,不管走哪条通道,后面都跟着一组关于付款和保证金的硬规定。
要拿走两样东西。第一样,非招标采购的适用条件、人数规则和几组权重期限;第二样,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四个起算点和四类保证金。
③主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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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方式清单里,招标之外还有五种。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再加上竞争性磋商和框架协议采购。
先说一个总开关。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采购人要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先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再向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顺序是:先同意,再批准,最后才能动手。
什么样的活适合竞争性谈判?四类。招标以后没有供应商投标、也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没能成立;技术复杂、性质特殊,说不清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招标要花的时间赶不上用户的紧急需要;以及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谈判这一场有四条规矩。第一,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二,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里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第三,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谈判,任何一方都不得透露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信息。第四,可以实质性变动技术、服务要求和合同草案条款,但谈判文件本身不能动。
还有一个两家例外。公开招标的货物或者服务,提交投标文件或者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和这两家进行竞争性谈判。例外必须经批准,别把它当常用手段。
成交怎么定。谈判结束后,让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最后报价,采购人从成交候选人中,按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三个限定词,一个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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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讲竞争性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五类情形:政府购买服务;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说不清规格;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而算不出价格总额;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项目。最后那个限定语"工程建设项目以外",命题最爱把它删掉。
磋商用什么方法评。综合评分法,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并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为成交候选供应商。价格分占多少有硬区间: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百分之三十到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确有特殊情况要把权重设到区间之外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询价好记。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以询价。询价小组同样是三人以上单数、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供应商不少于三家,但报价一次报出、不得更改,询价小组也不能改询价通知书确定的技术和服务要求。
单一来源只有三种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百分之十是硬上限,超出部分得另走程序。
如果你是那家唯一的供应商,还要配合过一道公示。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的,应当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注意顺序是先公示、后报批,反过来就错了。
最后一条对我方最实在。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这就是工程不招标时,我方还能进去的两条通道。
④主体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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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协议采购走两阶段。第一阶段公开征集,确定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第二阶段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订立具体合同。它管的是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
先分两类。封闭式,公开竞争订立之后,除约定的补充征集程序以外,不得增加协议供应商。开放式,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随时可以申请加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框架协议采购应当采用封闭式,封闭式是主要形式。
期限这块有两条。框架协议有效期,货物项目一般不超过一年,服务项目一般不超过两年。,都带"一般不超过"三个字。另一条是签约与备案:应当在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入围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框架协议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评审方法分主次。价格优先法是主要方法。但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以及对质量有特别要求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可以采用质量优先法,其他项目应当采用价格优先法。
耗材这一项要单独算账。对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应当要求供应商同时对三年以上约定期限内的专用耗材报价,评审时考虑该期耗材使用成本,修正响应报价或者质量评分。报价一报,后续耗材价就锁死了。
第二阶段怎么把活授出去,有三种方式。直接选定是主要方式。二次竞价,以协议价格为最高限价,从入围供应商中选择所有符合竞价需求的供应商参与,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一般适用于采用价格优先法的采购项目。顺序轮候,按征集文件确定的轮候顺序规则对所有入围供应商依次授予合同,每个入围供应商在一个顺序轮候期内只有一次获得合同授予的机会。
两处公告时限别混。以二次竞价或者顺序轮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两个工作日内逐笔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框架协议有效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发布成交结果汇总公告。
记封闭式能不能补人。除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百分之七十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情形以外,有效期内不得补充征集。百分之七十这个门槛记住了,命题常把"不足"写成"超过"。
还有两种人要注意。一种是清退:入围供应商有六种情形之一的,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入围资格,已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协议。另一种更狠:被取消入围或者解除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的补充征集,也不得重新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等于一次性封死这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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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带讲合作的创新采购。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买下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创新产品要有实质性技术创新,包含新的技术原理、技术思想或者技术方法;对现有产品的改型,以及对既有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都不算。除只能从有限范围或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以外,应当通过公开竞争确定研发供应商。
⑤主体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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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开头那个问题。先看谁在付钱、什么时候算数。机关、事业单位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大型企业自交付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
这里最容易混的就是这两个数字。三十日是机关、事业单位;六十日既是大型企业的底线,也是约定付款期限的天花板。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真正难的是,从哪一天开始算。四个起算点。第一,约定以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为付款条件的,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第二,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的,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第三,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第四,没有这些约定的,自交付之日起算。
第三个起算点是最容易被钻空子的地方。业主把验收拖着不办,付款期限照样往前走,从约定的验收期限届满那天开始算。所以我方在合同里一定要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
还有一条对我方特别重要的禁止。大型企业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支付条件,也不得按第三方付款的进度比例支付。这就是明令禁止的"背靠背"条款。
另外,中小企业应在合同订立时主动告知自己的规模类型;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被要求垫资的,这一条可以直接拿来对抗。
⑥数字总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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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变相拖欠的四类手法。一是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这类非现金支付方式付款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也不得用它变相延长付款期限。二是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以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三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是不得约定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
再看保证金。工程建设中,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这四类以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保证金,也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命题最爱加"安全保证金""文明施工保证金"当干扰项。同时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迟延支付的代价是什么。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责任规定的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拖欠信息还要公开: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或者公示。
最后是失信惩戒,方向要记牢。拖欠依法依规被认定为失信的,受理投诉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程序将失信情况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限制措施针对的是付款方——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限制;对大型企业在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融资获取、市场准入、资质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不是罚中小企业,是罚拖着不付钱的那一边。
那六十日到底算不算变相拖欠?约定六十日,不违法——因为条例允许约定,只是约定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真正踩线的是:用非现金支付变相拉长账期,拿内部流程、变更负责人、等审计验收当借口,或者直接约定"以收到第三方款项为准"。
⑦收尾
第三条,框架协议的数字链:货物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服务不超过两年;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约,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封闭式补征的门槛是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总数百分之七十。
第四条,中小企业款项四个起算点——交付之日、检验或验收合格之日、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约定的检验验收期限届满之日;四类是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限定为现金。付款方拖着不付的,会被记入信用记录并受限制。
最后留个问题。这一章反反复复出现的其实是同一批数字。现在有人让你默写"三十日内""五个工作日""百分之三十到六十""百分之七十",你能一次说全吗?